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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418號彭紫晴(原名蔡緯淇)(公示送達),劉玉杭,劉順寬,鄭國有之庭函及準備程序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上決111上418字第04071號
主旨:公示送達彭紫晴(原名蔡緯淇)之本院112中分慧民上決111上417字第4024號庭函及112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狀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418號鄭國有等與劉玉杭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彭紫晴(原名蔡緯淇)之本院112中分慧民上決111上417字第4024號庭函及112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惠彥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