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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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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01號侯勝涵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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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倫決112簡1字第040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侯勝涵之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1號胡閔嘉等與蕭能昌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民國112年2月2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告侯勝涵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珍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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