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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1121號趙子翔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禮112金上訴1121字第039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趙子翔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1號被告趙子翔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第1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陳慈傳
禮股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