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1121號趙子翔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禮112金上訴1121字第039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趙子翔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1號被告趙子翔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第1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陳慈傳
禮股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