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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192號蔡煥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09重上192字第39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煥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洪雅鈴等與林郁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再開辯論)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煥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再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蔡煥文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