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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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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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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1字第037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旨揭當事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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