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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4號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民事準備狀暨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2金訴4字第037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原告李偉富等112年4月14日民事準備狀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原告李偉富112年4月1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李偉富等與陳重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告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