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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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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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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肆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1上307字第036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等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
   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續行言詞辯論
   ,受送達人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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