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肆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1上307字第036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等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
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續行言詞辯論
,受送達人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