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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5號蔡慧燕等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民事準備書(四)狀繕本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心決111上135字第03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慧燕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文俊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
辛逸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文傑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京錫即施佩君之繼承
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詠善律師111年12月12日民
事準備書(三)狀繕本、112年1月5日民事準備書(四)狀繕本及臺中市龍
井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3日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35號施麗媛等與蔡慧燕即施佩君之繼承人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前開書狀繕本及成果圖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11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前開通知書黏貼於本
院公告處,蔡慧燕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文俊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辛
逸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文傑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京錫即施佩君之繼
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詹錫朋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