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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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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75號張錦聰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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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群決111上175字第03084號

主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張錦聰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上訴人張恒嘉112年2月22日
           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75號張恒嘉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間
           返還存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受告知人張錦聰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怡芳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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