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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林美甫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青決111家上更一1字第02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林美甫(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3月23日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王玉芬與林義雄(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
等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旨揭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美甫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40246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開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
告處,林美甫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