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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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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林美甫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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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青決111家上更一1字第02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林美甫(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3月23日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王玉芬與林義雄(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
           等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旨揭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美甫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40246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開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
           告處,林美甫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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