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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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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趙家慶之民事庭函乙件(含民事陳報㈣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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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易4字第02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趙家慶之本院112年3月6日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易4字第02216
           號函乙件(含上訴人謝文能112年3月7日民事陳報㈣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謝文能與趙禹生等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趙家慶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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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112.3.6函pdf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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