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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吳婷婷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1重上117字第02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吳婷婷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李又紅與阮麗娟等間確認通行等事件,應
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10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吳婷婷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