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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李孟哲、李淑玲、章如琦、趙東寅、趙信發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含112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叁月柒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易4字第020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孟哲、李淑玲、章如琦、趙東寅、趙信發之本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4號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含112年3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謝文能與趙禹生等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應
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受送達人李孟哲、李淑玲、章如
琦、趙東寅、趙信發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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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112上易4號112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pdf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