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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簡易字第43號羅國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叁月柒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長決111金簡易43字第020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羅國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簡易字第43號王洧箴(原名王玉婷)與羅國強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國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