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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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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解除委任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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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貳月廿叁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1上307字第017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何凱琳訴訟代理人郭乃瑩律師之112年2月21日解除委任狀
               繕本乙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解除委任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林育如、林美伶、
             林韋成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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