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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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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2號劉環德之聲請再審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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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11重再12字第1486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環德之再審原告詹前辛112年1月7日聲請再審
          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再字第12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再審原告詹前辛112年1月7日聲請再審狀繕本
           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環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
           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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