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林文卿、林鴻志之閱卷及陳述意見通知函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10重上更一21字第14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文卿、林鴻志之本院112年2月15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閱卷及
陳述意見通知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蘇見等與趙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2月15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閱卷及陳述意見通知函
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文卿、林鴻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