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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5號陳重佑、官韋岑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玉109重附民295字第01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重佑、官韋岑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5號李偉富等與陳重佑等間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林書慶
玉股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