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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蔡煥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09重上192字第1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煥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洪雅鈴等與林郁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蔡煥文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