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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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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張筠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111.12.28)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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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壹月叁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高民行決111上易372字第000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筠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111.12.28)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372號何榕庭與林佳琦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111.12.28)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上訴人張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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