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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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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民事判決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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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易501字第12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 以上3人均為黃火繼承人)
           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民事判決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南瑤宮與廖佳穎(黃火繼承人)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111年12月28日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 以上3人均為黃火繼承人)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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