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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5號李浩傑之答辯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貳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德決111上易485字第120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浩傑之答辯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485號蘇文忠等與蔣志芳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答辯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李浩傑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