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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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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5號李浩傑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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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貳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德決111上易485字第11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李浩傑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485號蘇文忠等與蔣志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李浩傑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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