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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鄭永祿、蕭夏實、蕭夏代、蕭慶、蕭宗、山口タツ子、許勝哲、鄧銘雄、陳玉君、劉哲菖、劉哲滈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貳月伍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易126字第11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鄭永祿、蕭夏實、蕭夏代、蕭慶、蕭宗、山口タツ子、許勝哲、
鄧銘雄、陳玉君、劉哲菖、劉哲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黃蕭貴鳳等與郭真佑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鄭永祿、蕭夏實、蕭夏
代、蕭慶、蕭宗、山口タツ子、許勝哲、鄧銘雄、陳玉君、劉哲菖、劉哲滈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