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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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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簡易字第43號羅國強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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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長決111金簡易43字第11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羅國強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金簡易字第43號王洧箴(原名王玉婷)與羅國強間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羅國強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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