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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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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8號施珮均、陳秀銀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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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長決111上318字第110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施珮均(施陳螺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陳秀銀之112年1
           月31日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18號陳朝等與蔡鄭勛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
           之112年1月31日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視同上訴人施珮均、被上訴人陳秀
           銀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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