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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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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90號劉環德之抗告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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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偃決111抗390字第10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環德之抗告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抗字第390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聲請再審事件。
    二、應送達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劉環德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柯孟伶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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