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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杜閩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舉決110金上易2字第109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杜閩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0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杜閩霞與温修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杜閩霞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