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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90號劉環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偃決111抗390字第10843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環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抗字第390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聲請再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再審相對人劉環德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柯孟伶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