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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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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4號王莉臻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辯論意旨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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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拾伍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德決111上314字第108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辯論意旨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14號廖哲德與王莉臻(原名賀培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王莉臻(原名賀培怡)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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