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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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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94號康華堂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庭函、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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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怡決111上494字第10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康華堂之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94號112年1月4日上午9時10分
           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111年11月9日111中分高民怡決111上494字第10676號函1
           件、上訴人施文松111年10月24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494號施文松與郭江東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開
           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上開應送達之函及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康
           華堂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康華堂應按
           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檔案下載

  • 111中分高民怡決111上494字第10676函pdf
  • 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pdf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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