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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65號曾俊明、黃香慈、郭振武、郭彩霞之民事庭通知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直決111上365字第10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曾俊明、黃香慈、郭振武、郭彩霞之111年11月9日中分
高民直決111上365字第1號通知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65號曾樹滕等與陳威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1月9日中分高民直決111上365字第1號通知及判決正本各一
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曾俊明、黃香慈、郭振武、郭彩霞得於上班日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