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裁定正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1字第10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
序通知書乙件及111年10月11日裁定正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黃
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
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應按
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