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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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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姚淯豪(原名姚育忠)之民事答辯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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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更一44字第105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姚淯豪(原名姚育忠)之民事答辯狀繕本一件(民國111年11月
           3日被上訴人杜淨玉提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杜淨玉與姚淯豪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答辯狀繕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姚淯豪(原
           名姚育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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