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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4號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叁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德決111上314字第10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14號廖哲德與王莉臻(原名:賀培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王莉臻(原名:賀培怡)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