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4號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叁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德決111上314字第10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14號廖哲德與王莉臻(原名:賀培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王莉臻(原名:賀培怡)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