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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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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張美君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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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怡決111家上132字第10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張美君之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
           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10分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蕭叡晟等與蕭叡涵間分割
         遺產事件,應送達之上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
         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29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
         序,應受送達人張美君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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