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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蔡煥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曠決109重上192字第095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蔡煥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洪雅鈴等與林郁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蔡煥文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盧威在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