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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92號柯芳青、柯孟青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08上392字第09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柯芳青、柯孟青之被上訴人陳振明(訴訟代理人楊榮富
律師)111年8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上字第392號林明山等與陳振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被上訴人陳振明(訴訟代理人楊榮富律師)111年8月11日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1-10-06
- 更新日期:111-10-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