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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林至壽、小林香之判決正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群決110重家上24字第09261號
主旨:公示送達小林至壽、小林香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沈金寶等與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小林至壽、小
林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