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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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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林文卿、林鴻志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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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曠決110重上更一21字第09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文卿、林鴻志之111年9月14日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蘇見等與趙映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文
           卿、林鴻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威在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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