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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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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4號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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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玖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德決111上314字第09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14號廖哲德與王莉臻(原名:賀培
         怡)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
         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
          序,受送達人王莉臻(原名:賀培怡)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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