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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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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廖家穎、廖宜如、黃鈺菱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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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易501字第088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以上3人為黃火繼承人)
           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3時10分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南瑤宮與黃婷琪(黃火繼承人)等間返還土地等
             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
               (原名廖喧宜)、黃鈺菱(以上3人為黃火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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