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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張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民事(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民事(陳報及回應答辯)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玖月捌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行決111上易372字第08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筠之本院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
一件、111年8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一件、民事(上訴)狀繕本一
件、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一件、民事(陳報及回應答辯)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372號何榕庭與林佳琦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8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一件、民事(上訴)狀
繕本一件、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一件、民事(陳報及回應答辯)狀繕本一
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張筠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
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張筠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