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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0號戴通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11抗190字第084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抗字第190號躍將國際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台灣通明科
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