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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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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16號林爵臣(LIN CHUEH-CHEN)、林純琲(LIN SUNFAI)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各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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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長決107重上216字第08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爵臣(LIN CHUEH-CHEN)、林純琲(LIN SUNFAI)之111年
           8月24日判決正本、111年8月30日裁定正本各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重上字第216號林靜惠等與吳春錦等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8月24日判決正本、111年8月30日裁定正本各二件,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爵臣(LIN CHUEH-CHEN)、林純琲(LIN SUNFAI)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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