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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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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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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月決111上307字第08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之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美伶
         、林韋成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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