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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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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更三字第1號何梨香、何由香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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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草決109金上更三1字第076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何梨香(何建邦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何由香(何建邦之承受
           訴訟人)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金上更三字第1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何邱文莉(即何建
            邦之承受訴訟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何梨香(何建邦之承受
            訴訟人) 、被上訴人何由香(何建邦之承受訴訟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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