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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吳婷婷之裁定正本(公示送達)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11重上117字第07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吳婷婷之裁定正本(公示送達)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李又紅與阮麗娟等間確認通行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吳婷婷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