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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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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64號賴浚庸、陳淑惠之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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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廿貳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行決111上164字第069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賴浚庸(即賴陳𤆬治及賴金之承受訴訟人)、陳淑惠(即周權泰
           之承受訴訟人)之111年7月19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64號吳錦洲等與邱東榆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7月19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上訴人賴浚庸、陳淑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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