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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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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4號王莉臻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使用通譯聲請書、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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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廿捌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吉決111上314字第006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莉臻(原名:賀培怡)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使用通譯聲請書、查詢案件
           進度聲請狀各乙件及111年6月21日上訴理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14號廖哲德與王莉臻(原名:賀培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使用通譯聲請書、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
             院公告處,王莉臻(原名:賀培怡)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玫伶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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